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与办法

编辑整理:上海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3-07-17    阅读量:

一、授予条件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经自学考试通过本科专业开考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 参加办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达到良好;

(三) 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为四年(以合格证书填写的考试时间为准);

(2)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当期国家规定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报名线,成绩有效期为四年(以成绩报告单填写的考试时间为准)。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报告单,必须是在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取得。

(四) 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者,可重修毕业论文,成绩达到相应要求;

(五) 外语能力未达到要求者,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可再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六) 自学考试的学生未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七) 参加自学考试至学位申请期间未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授予程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 学位申请人向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 办学单位成立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按照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 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本细则要求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形成会议决议并公示3日。同时,办学单位书面通知拟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告知作出决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示期内,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学位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异议材料。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公示结束后,办学单位将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材料递交归口管理部门;

(四) 归口管理部门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办学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 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并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出具告知书,由办学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学位申请人。


三、有关异议处理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的9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在规定复核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四、学位撤销处理

 1.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对以作弊、剽窃、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认定,依法撤销其学位。

2.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3.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办学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五、其他

1.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若有遗失,不可补发,但可发给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填写。

2.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3月及以后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2023年3月之前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按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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