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自考本科学位申请细则
一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 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和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成绩必须在70 分及以上,或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在 75 分及以上(部分课程以“合 格”或 “不合格”评定的,需获得 “合格”)。
(四) 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达到良好(或 B 级) 及以上, 且答辩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 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为: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读期间,须参加由学校命题的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考两次),且成绩合格。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本科生:在读期间,须参加由学校命题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在读期间限报两次),且成绩合格。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 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 在学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二 、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
1.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 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起三个月内, 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者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 理其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对于符合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人名单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备案。
4.申请人如对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示或接到继续教育学院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要求,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据学 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本细则的规定对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受理申请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后提请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被发现存在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销其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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