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编辑整理:上海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次
(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文标签:上海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http://www.shzkw.net/)
⊙小编提示:添加【上海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4年上海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添加“上海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上海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相关《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的文章
上海自考便捷服务
上海自考微信交流群
扫码加入[自考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