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海自考网 > 法学类> 正文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实用性

编辑整理:上海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阅读量:
  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含义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依此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就必须能在产业上使用。
  2、“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含义:
  (1)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实践;
  (2)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
  (3)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二)审查原则
  1、以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应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施为准。
  3、实用性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以及是否实施无关。
  (三)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文标签:上海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实用性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http://www.shzkw.net/

本文地址:http://www.shzkw.net/fxl519/10059.html


小编提示:添加【上海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4年上海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上海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添加“上海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上海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上海自考便捷服务

上海自考微信交流群

上海自考微信交流群

扫码加入[自考交流群]